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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XX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5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XX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XX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民初7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7106173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1901490。

被告:XX伦,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

原���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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