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05号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明,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鲁川,男,汉族,1992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东莞市事通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舒天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舒天雄,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市科名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鲁川、被告东莞市事通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舒天雄���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5××××.8、名称为“折叠三轮电动车(便携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2018年6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