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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鲁川、东莞市事通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90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鲁川、东莞市事通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张鲁川,东莞市事通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舒天雄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05号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达明,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鲁川,男,汉族,1992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东莞市事通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舒天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舒天雄,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阳,北京市科名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鲁川、被告东莞市事通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舒天雄���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5××××.8、名称为“折叠三轮电动车(便携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2018年6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炫斯臻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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