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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松岗利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7254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松岗利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松岗利园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725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松岗利园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松岗显子岗显东村。

经营者:许锦葵。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松岗利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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