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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光平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55号之二
案件名称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光平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捷讯康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张光平;深圳市丰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55号之二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MASUNGI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捷讯康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景奇,执行董事。

被告:张光平,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竹,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捷讯康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张光平、深圳市丰特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济南捷讯康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深圳市丰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光平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3.被告济南捷讯康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4.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光纤熔接机图像采集储存装置”(专利号为ZL201320328373.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经调查发现被告张光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使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同时,被告深圳市丰特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被告济南捷讯康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权产品,本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7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原告的起诉已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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