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835号之一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洪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云,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林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林书,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书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江苏先锋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