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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6466号
案件名称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熊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6466号 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九龙园区华龙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泉,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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