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6466号 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九龙园区华龙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霞,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泉,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