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589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广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三区27幢2单元305室。
经营者:李广士,男,1987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金广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