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31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洁而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园美村。
法定代表人:李维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洁而美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