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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广丰家具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行初15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广丰家具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广丰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新时代紫金家具商城亮辉家具商行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1行初151号 原告东莞市广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元洲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明。

委托代理人于进,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惠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阳作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锦亮,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新时代紫金家具商城亮辉家具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5号杭州新时代紫金家具商城B座二楼212号。

经营者孙斌,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双眼井巷3号1单元101室。

原告东莞市广丰家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杭知法处字[2018]000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向被告杭州市知识产权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杭州新时代紫金家具商城亮辉家具商行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东莞市广丰家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东莞市广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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