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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吴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2679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吴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吴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267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敏,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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