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31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城县晟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凤瑞办新汽车站花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MA3XFLFK08。
法定代表人:徐玉江。
被告:山东聊城超越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嘉明工业园北外环与聊临路交界口北800米路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057930882T。
法定代表人:王树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城县晟凯商贸有限公司、山东聊城超越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