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867号原告:深圳市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173华创达科技园4楼。
法定代表人:缪日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山,广东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塞菲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中心路theone大厦502。
法定代表人:邢相恩,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外星人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洋下三区三巷1号东昇雅苑402。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被告:张超,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150元予以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