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民初15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源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泛区农场西环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武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黄泛区源隆果露酒厂,住所地周口市黄泛区园林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武鹏,该酒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绿色庄园名烟名酒行,经营场所南阳市范蠡路与明山路交叉口儒林玉竹苑门面。
经营者:王遵莉,女,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源隆酒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黄泛区源隆果露酒厂、南阳市宛城区绿色庄园名烟名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就河南源隆酒业有限公司、周口市黄泛区源隆果露酒厂两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就南阳市宛城区绿色庄园名烟名酒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