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4172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萌,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俭云水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莲花北路6号附25号、26号。
经营者:易俭云。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锦江区俭云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