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7民初1421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佰佳汇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26号院3号楼一层105、106、107。
法定代表人:刘艳丽,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佰佳汇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佰佳汇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佰佳汇金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