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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芹与田忠、陈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991执616号
案件名称田芹与田忠、陈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芹;田忠;陈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91执616号被执行人田芹,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田忠,男,1978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陈荣,女,198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田芹、田忠、陈荣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盐知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田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止。

);

二、被告人田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六日止。

);

三、被告人陈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四、被告人彭亮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五、被告人黄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六、被告人杨洪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七、被告人张淑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八、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玫琳凯”、“克丽缇娜”、“宝相花(四红)”、“唯真”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及印有“玫琳凯”、“克丽缇娜”、“宝相花(四红)”、“唯真”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外包装盒、化妆瓶、化妆品、生产设备等物品予以没收。

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8月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执329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田芹、田忠、陈荣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

在房屋登记部门查找到被执行人田忠、陈荣在盐城市区××月湖××室房屋,该房有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亭湖支行的91万元的抵押他项权,且该房被执行人三代五人居住在该房中,故该房不宜处置。

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万元,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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