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雯,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龙苴镇红梅日化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龙苴镇繁荣路**。
经营者:李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灌云县龙苴镇红梅日化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后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