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明海与南阳仲古艾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415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南阳仲古艾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南阳仲古艾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15号之一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仲古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郊乡西十里村乡铺组1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卜梦。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南阳仲古艾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原告王明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