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1民初718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楼。
发定代表人:古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学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一期地面商铺2号广场D区四楼299-301号。
发定代表人:王学武。
被告: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一期1-E号办公楼701-7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明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学武商贸有限公司、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