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宇硕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驻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9。
经营者:刘亮,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宇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