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3民初6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扶风县鑫源超市,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
经营者:魏宏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扶风县鑫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