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303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百事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香雨一品裙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新华。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百事佳超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受理。
2018年9月25日,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何 鑫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佩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