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民终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家购旺便利店。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
经营者:李明亮,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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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家购旺便利店因与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8日,以与沈阳市沈河区家购旺便利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沈阳市沈河区家购旺便利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市沈河区家购旺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