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5023号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东京路56号202室(B)。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被告:青岛盈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烟青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滨。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盈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