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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耐大与青岛盈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5023号
案件名称高耐大与青岛盈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耐大;青岛盈和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5023号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东京路56号202室(B)。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被告:青岛盈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烟青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滨。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盈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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