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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如、泉州市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证保3号
案件名称林丽如、泉州市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丽如;泉州市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证保3号 申请人:林丽如,女,汉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颖,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棍,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B-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46XQ55A。

法定代表人:张文江。

申请人林丽如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第12431586号第15类商标采取证据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林丽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复制、录像、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被申请人泉州市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予以保全。

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林丽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张国民 审 判 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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