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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丽萍干果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2225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丽萍干果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丽萍干果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225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丽萍干果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百业批发城扩南一层精品7号。

经营者柯丽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丽萍干果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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