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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科之眠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韵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513号之一
案件名称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科之眠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韵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科之眠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韵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13号之一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科之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二座1508房之六。

法定代表人:刘科辉,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科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沙头工业园振业东七路4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良,总经理。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科之眠家居有限公司、佛山市科韵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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