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476号 原告:蓝龙印,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信璋,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南通共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双盟村东13组。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原告蓝龙印为与被告王信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龙印申请追加南通共旭纺织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蓝龙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被告王信璋、被告南通共旭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雨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蓝龙印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龙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龙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蓝龙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