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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临渭区信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5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临渭区信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临渭区信达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知民初8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渭区信达烟酒商行。

经营者:温露茜。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渭区信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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