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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锦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2002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锦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锦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00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柳立山,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锦东店,营业场所山东省平阴县。

代表人:柳立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户保,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锦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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