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00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柳立山,总经理。
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锦东店,营业场所山东省平阴县。
代表人:柳立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户保,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济南金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锦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