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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安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0787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安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安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0787号之一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安记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七巷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0P。

经营者杨世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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