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0787号之一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安记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新村**七巷1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0P。
经营者杨世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签署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