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12号原告:李华,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朱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炎,公司员工。
原告李华与被告南通通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李华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
案件审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