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312李华与南通通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312号
案件名称1312李华与南通通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南通通韵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12号原告:李华,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通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朱迎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炎,公司员工。

原告李华与被告南通通韵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李华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诉。

案件审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华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