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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361号
案件名称、吴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吴建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61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建明,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诉被告吴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杭州律谐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于2018年11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收,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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