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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周洎、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36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周洎、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周洎;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364号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碧湾路碧湾大厦215-216。

法定代表人:杜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洎,1987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园A-6工业园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7。

法定代表人:赵健,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同富裕工业园A-6工业园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法定代表人:赵钢,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洎、深圳和润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本手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2018年9月14日,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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