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3414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壮,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深圳市幸福欧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利工业区厂房2栋5楼2509(入驻深圳市旺田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柏典。
被告: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业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丽。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壮、深圳市幸福欧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舒服家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2018年11月9日,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