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民初381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华源大药店有限公司,住址聊城市利民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焦保月。
被告:聊城华源大药店有限公司意和春店,住址聊城市高新区华山南路聊大花园对过。
负责人:张清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华源大药店有限公司、聊城华源大药店有限公司意和春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华源大药店有限公司、聊城华源大药店有限公司意和春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