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坤鸿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954号
案件名称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坤鸿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坤鸿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954号 原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万达广场**楼**2308。

法定代表人:罗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爱芝,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坤鸿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石湖路立晖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周文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坤鸿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4、5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1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