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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张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752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张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张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52号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强,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张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张志强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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