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8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小柱子亲临超市。
地址。
地址:信阳市div>经营者:何红林。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小柱子亲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