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6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黄辉,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泽讯通信器材营销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华丰小区底商,经营者张素娟。
被告:石家庄雪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山东路**滨江商务大厦****iv>法定代表人:梁军。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海山大街西侧。
负责人:张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凯,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泽讯通信器材营销部、石家庄雪麦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