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319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庆发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生镇西中王大村,经营者刘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县庆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