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397号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西路2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淑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娇,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扁鸿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42栋1单元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霞。
被告:杨春霞,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淑,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梨园屯镇干集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杨连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淑,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连科,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天淑,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扁鸿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春霞、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连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扁鸿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2018年11月26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春霞、河北扁鸿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连科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市鹊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