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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袁庄矿店、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6民初89号
案件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袁庄矿店、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袁庄矿店;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初89号 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袁庄矿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

经营者:吴新元。

被告: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镇袁庄矿。

经营者:吴新元。

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袁庄矿店、淮北市九芝堂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春茹 审 判 员 范向阳 审 判 员 李 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 伟 书 记 员 宋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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