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初103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好又多翡翠城加盟店,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芒道南路翡翠城小区13号楼101-11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RCC740X。
经营者:薛同方。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好又多翡翠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刘 柳 人民陪审员 陈汇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素青 书 记 员 朱思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