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2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木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楼**务秘书托管0000685)。
法定代表人:胡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蓝蓝,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木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均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