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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智尚生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263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智尚生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智尚生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63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25号18栋1层附12号。

法定代表人:林长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田,男,系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女,系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智尚生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29号1栋4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杨道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娟,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兴华讯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智商生活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2017年1月16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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