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660号原告:台州华锐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
法定代表人:包永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路桥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下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夏卫东。
被告:江苏东之宝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西片区)耿龙路东侧、复旦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邵彩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华锐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摩托车配件厂、江苏东之宝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华锐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路桥摩托车配件厂和被告江苏东之宝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华锐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台州华锐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