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终37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信维玮,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猷,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洪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元康里底商9号。
法定代表人:陆洋洋,职务经理。
上诉人信维玮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洪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维玮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维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信维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信维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朝晖审判员 王润生审判员 张秀云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邱司川书记员王小珂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