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1081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市东石井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华、丘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顺泰食杂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香山路2号A栋4号店,经营者林青玲。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景威宝食品饮料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秀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顺泰食杂商行、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景威宝食品饮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前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