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9号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金帆街966号金帆孵化器基地3#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芳,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海鸥,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